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或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接种的疫苗导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4)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5)被保险人未能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或未全程接种疫苗;
(6)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分娩前婴儿本身存在的严重疾病或缺陷造成的后果;
(9)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10)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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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因该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给付过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在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因该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发生合同约定“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伤残保险金。 |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因该次事故直接导致在医院接受必要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初次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