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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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乘以交费年期数(见9.5)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7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