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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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