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手术意外并发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7)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8)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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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之日起7日内因遭受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在扣除已给付的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对剩余部分给付手术意外身故保险金。 |
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因遭受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码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手术意外伤残保险金。 |
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时因遭受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发生合同《手术并发症列表》约定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手术意外并发症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手术意外并发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