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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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合同保险期间为10年的,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合同保险期间为15年的,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5%给付一次生存年金;自合同第10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14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