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符合下列情形描述的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第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但在投保时已告知我们并经我们书面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第一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本合同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其他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3.第一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导致的医疗费用;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第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医疗费用;
6.第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7.第一被保险人参加或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8.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不包含本合同所保障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
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及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其中挂床住院指第一被保险人已办理正式住院手续,但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12.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4.在投保前第一被保险人已知悉第二被保险人存在或被医疗机构告知可能存在的严重先天性疾病;
15.第一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妊娠并发症以外原因导致的流产或剖腹产。
除以上“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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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 | 对于第一被保险人因妊娠经医院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42种妊娠并发症,并在医院接受医生推荐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检查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在本项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赔付满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
新生儿医疗费用保险金 | 对于第二被保险人在保障计划约定时间内,因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检查治疗费用,不含免疫费等非治疗性项目的费用,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在本项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新生儿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赔付满限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若第二被保险人出生30日(含)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严重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