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轻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
①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
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恶性肿瘤第三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第三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第三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①恶性肿瘤首次保险金
在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后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首次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给付满3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我们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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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轻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
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 ①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 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恶性肿瘤第三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第三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第三次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①恶性肿瘤首次保险金 在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后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首次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②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给付满3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列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2)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成骨不全症第Ⅲ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以上“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