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特别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特别生存金 | 自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第9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特别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