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约定第(1)至(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合同约定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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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导致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终止。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四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当日)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三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同一种轻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意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同一种中症疾病的该项给付仅限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疾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以后的续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中症/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应支付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应支付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合同应支付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并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三年后,再次经专科医生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恶性肿瘤-重度二次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②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③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存在。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