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成长关爱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成长关爱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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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 在附加险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
成长关爱金 | 自附加险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成长关爱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3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