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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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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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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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险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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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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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附加险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成长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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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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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附加险保险期间至25周岁),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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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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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8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12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初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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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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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1周岁,则自被保险人年满1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7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次高中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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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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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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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造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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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次深造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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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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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7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固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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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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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一次祝福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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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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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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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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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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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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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105种,分5组,累积最多给付三次,每次确诊疾病为不同组,间隔180天,每次按基本保额给付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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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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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分为5组,累积最多可赔付5次,每次确诊疾病为不同组,间隔期90天,每次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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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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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为少儿特定重疾,保险公司在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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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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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
(1)恶性肿瘤第二次保险金
在确诊初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第二次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恶性肿瘤第三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第二次恶性肿瘤之日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第三次确诊恶性肿瘤,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第三次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多次保险金赔付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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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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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 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命关爱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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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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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确诊重疾或轻症豁免本附加险后期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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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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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全残、确诊重疾或轻症可豁免保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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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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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需住院接受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进行补偿。包含住院和门急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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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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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少儿多倍保:18岁前身故给付本附加险已交保费
18岁后身故给付本附加险已交保费/基本保额/现价较大者;
至尊宝贝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60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和现价的较大者;60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元和现价较大者;
附加少儿年金:身故给付该附加险的已交保费和现价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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