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尊鑫享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99周岁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可领取一笔鑫享金,第6年-98周岁每年领取生存金,99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鑫享金

在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鑫享金。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鑫享金 在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鑫享金。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9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9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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