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鑫享金
在本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鑫享金。
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鑫享金 | 在合同第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20%给付鑫享金。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9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99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