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男性被保险人分为60、65和70周岁三种,女性被保险人分为55、60、65和70周岁四种,您在投保时可以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我们将按年领方式处理。
自被保险人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养老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 年领 | 月领 |
养老保险金给付比例 | 100% | 8.48%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保证给付期。
养老保险金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我们不再接受您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申请。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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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合同提供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男性分为60、65和70周岁三种,女性分为55、60、65和70周岁四种,您在投保时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保险公司将按年领方式处理。 自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在每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养老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若在年满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则自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第2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为保证给付期。 养老保险金在保证给付期内保证给付。若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不计息),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若在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合同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至101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