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障产品,提供伤残和身故保障,还有意外医疗和住院补贴可选。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码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到保险期间届满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合同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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