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医疗保险金
|
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属于合同附表2所列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1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和其他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年度累计住院天数以180天为限。
|
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1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合同附表1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该保单年度住院及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对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附表1中所列的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达到有效期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1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特定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附表1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
自您在保险公司首次投保或再次投保的第2个保单年度起,如果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三级甲等医院或公立肿瘤专科医院使用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进行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以及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1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保险金。
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费用是指使用合同附表2中恶性肿瘤靶向化疗药物表所列的药品而产生的费用。
|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合同医疗保险金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合同附表1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或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进行慢性病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受益人仅可申请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以合同附表1中所列的保单年度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