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年金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之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2.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3.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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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之前,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年金。首期生存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养老年金 |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一次养老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指您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金,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
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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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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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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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10% (保单生效起至60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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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保额×12%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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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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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