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的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且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120%×您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领取日”的含义: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50 周岁,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祝寿保险金领取日”;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50 周岁,第1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以 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 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且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按以 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 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120%×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后身故,按身故时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领取日”的含义:若投保时年龄未满50 周岁,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祝寿保险金领取日”;若投保时年龄已满50 周岁,第15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为“祝寿保险金领 取日”。 |
生存保险金 | (1)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第3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的每 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生存,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 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保险金: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有 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祝寿保 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未满18周岁身故
|
(已交保费+累计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
|
满18周岁身故
|
未领祝寿金
|
(已交保费×120%+累计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
已领祝寿金
|
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现金价值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第3年及以后
|
有效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保险期间届满
|
有效保险金额×10%
|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