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保障(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不能同时选择),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有)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有),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可选保障(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或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可选保障(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本公司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或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或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或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务工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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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对应的意外身 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和《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在境外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我们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若在境外务工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因本次急性病发作直接导致在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 日内身故,我们按突发急性病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地方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金-已领取伤残金 | |
可选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或三度烧烫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在本合同约定承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外的地方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