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您在投保时选择了可选保障,我们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基本保障(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 6 号,标准编码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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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 对符合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 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未经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矫形、整容、美容等;未遵医嘱等;未经燃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等;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