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意外伤害类别,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到保险期间届满门(急)诊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 日。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对应的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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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对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探险、车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交通工具意外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矫形整容、康复治疗、私自用药、违反安全规定、超载超速行驶、精神疾患导致意外、妊娠分娩、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