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止(简称“至88 周岁”)。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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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禧金 | 在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若生存,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鑫禧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
鑫禧金
在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若生存,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鑫禧金。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年金
自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什么 | 保多少 |
鑫禧金 |
有效保险金额×10% (犹豫期结束次日领取一次) |
年金 |
有效保险金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0岁的女儿投保了至尊鑫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 86800 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88周岁,年交保险费 50000 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