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以及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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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满期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 年、25 年和3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而遭受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