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90日。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约定的疾病或导致身故,给付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合同终止。
1.疾病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五种疾病之一,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但下列情形除外:
(1)该种疾病已经给付过疾病保险金的;
(2)本次疾病初次确诊日期距离上次给付疾病保险金的疾病初次确诊日期未超过365天的。
首次给付后,主险保险责任终止(即本条第4、5项),主附险合同现金价值降为0。
2.疾病关爱金:每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疾病关爱金,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给付一次性疾病关爱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8%扣除该次疾病已给付的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3.保费豁免:自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疾病确诊之日起,将豁免以后主附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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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自首次给付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疾病确诊之日起,将豁免以后主附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约定的疾病或导致身故,给付主附险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约定的五种疾病之一,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每次给付疾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疾病关爱金,疾病关爱金分12个月等额给付。若被保险人在领取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给付一次性疾病关爱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8%扣除该次疾病已给付的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 | 已交保费×105% | 基本保额 | |
疾病关爱金 |
基本保额×18%÷12 (每月领取一次,共领取12个月;若在领取关爱金期间身故,则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18%-已领取疾病关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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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