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才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