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选择了可选保障,本公司方承担该项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误工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误工津贴保险金"一误工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停工留薪期月数。
可选保障(护理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要护理,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护理津贴保险金"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50%×护理天数.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40%×护理天数,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0%×护理天数。
可选保障(伤残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2006)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如与投保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投保人难以安排且事实上也未安排工作的,本公司按如下约定一次性给付“伤残津贴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五级伤残: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70%;
(2)六级伤残: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6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误工津贴 | 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误工津贴保险金"一误工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停工留薪期月数。 |
护理津贴 | 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要护理,按如下约定给付“护理津贴保险金"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50%×护理天数.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40%×护理天数,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0%×护理天数。 |
伤残津贴 | 若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一2006)的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如与投保人继续保留劳动关系,投保人难以安排且事实上也未安排工作的,按如下约定一次性给付“伤残津贴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五级伤残: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70%; (2)六级伤残:伤残津贴基本保险金额×6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误工津贴 | 实际误工月数 x 约定保额 | |
护理津贴(可选)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约定保额 x 50% x 实际护理天数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约定保额 x 40% x 实际护理天数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约定保额 x 30% x 实际护理天数 | |
伤残津贴(可选) | 五级伤残 | 约定保额 x 70% |
六级伤残 | 约定保额 x 6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私自用药、妊娠分娩、进行高风险活动、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