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再按“身故保险金”的1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30 万元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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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之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18周岁之后身故,因意外或合同生效180天后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身故,给付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因合同生效起180天内因意外以外原因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或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给付1倍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给付1倍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和15 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 (保单生效起18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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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 (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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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保费期数÷约定交费期数 (最高领取不超过30万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