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50 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80 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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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给付所交保费;合同生效180天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5 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80天后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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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最高领取不超过8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