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红(D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18-65周岁
投保年龄
5年
投保年限
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具有高额身价保障,意外或公共交通意外可额外领取保险金,还可享有公司分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5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8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天内,给付所交保费;合同生效180天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额外给付2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身故,额外给付3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5 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基本保额
身故 保单生效180天内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后 基本保额
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2

(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基本保额×3

(最高领取不超过80万元和基本保额之和)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利安红(D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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