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180日。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返还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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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 18周岁后身故,给付10倍基本保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10倍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白血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 倍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日或全残确定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 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10 | |
白血病额外给付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5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10 | ||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导致的可免交)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