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若无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若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则主险合同继续有效,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此后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主险合同按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或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合同生效日或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并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
(2)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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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投保时未满18周岁,并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的; (2)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不包括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I)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重大疾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80日内非意外导致重大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 |
已交保费 (18周岁前身故或保单生效180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