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银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银婚纪念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99.9%给付一次银婚保险金。
银婚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养老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养老保险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养老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金婚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的99.9%给付一次金婚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身故保险金”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基本身故保险金”的具体金额计算如下: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基本身故保险金”为“已支付的保险费的累积值”。已支付的保险费的累积值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年单利5%(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方式累积后的金额之和。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的累积值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的累积值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基本身故保险金”为尚未给付的银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金婚保险金(不包括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尚未领取的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对应部分之和。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60周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累积值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 60周岁后身故,给付未领取的银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金婚保险金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之和 |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给付5倍有效保险金额 |
养老保险金 | 60周岁起每年领取有效保险金额的9%至期满 |
银婚保险金 | 生存至银婚纪念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给付有效保险金额的99.9% |
金婚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届满,给付有效保险金额的99.9%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金婚纪念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 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银婚 |
有效保险金额×99.9% (银婚纪念日前最后一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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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
有效保险金额×9% (含60周岁后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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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婚 |
有效保险金额×99.9% (期满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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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的累积值+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已交保费按5%累积) |
已满60周岁 | 未领取银婚保险金+未领取养老金+未领取金婚保险金+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有效保险金额×5 (60周岁前可领取)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