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 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日或全残确定日后的首 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 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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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险费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若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将按约定豁免其此后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附加险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豁免保险费自投保人身故日或全残确定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 合同及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投保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 知的既往症;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主险合同受 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