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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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以“6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5.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以“10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给付所交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18周岁后身故,给付所交保费的105%和保单现金价值较大者。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后因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18周岁后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18周岁后因民航班机意外导致的身故,额外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王女士今年35岁,她希望购买一款兼具增值和保障功能的理财产品。经慎重考虑,她选择了保险期间5年的利安惠两全保险,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如下: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费。每份人民币1000元。
投保范围: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18周岁后可领取)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18周岁后可领取,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18周岁后可领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今年35岁,她希望购买一款兼具增值和保障功能的理财产品。经慎重考虑,她选择了保险期间5年的利安惠两全保险,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额1187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