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一次交清,五年受益
下有保底,上有分红
综合保障,安享无忧
年金转换,细水长流
保单贷款,灵活方便
保险责任
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身故,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以“5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终止。
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给付4倍基本保险金额(以“8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终止。
5.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天内,给付所交保费;合同生效180天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3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
王女士今年35岁,她希望购买一款兼具增值、保障和抵御通胀功能的理财产品。经慎重考虑,她选择了保险期间5年的利安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其各保单年度的各项保险利益演示(中档)如下(低档和高档利益演示详见产品说明书):
本公司声明:
1、红利分配按中档水平进行预测,仅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未来红利分配的保证,实际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表中所列数字;累积红利的累积利率为3%,是假设值,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利率;
2、年龄为保单年度初的值;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年度红利和累积红利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3、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费。每份人民币1000元,5份起售。
投保范围:18至65周岁。
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保单生效180天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180天后 | 基本保额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3 (最高领取不超过5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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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4 (最高领取不超过8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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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6 (最高领取不超过100万元与基本保额之和)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妊娠、分娩、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女士今年35岁,她希望购买一款兼具增值、保障和抵御通胀功能的理财产品。经慎重考虑,她选择了保险期间5年的利安红(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额1125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