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90日。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重疾或身故,返还主附险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主附险合同终止。
1. 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18%。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 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分12个月等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满12次后,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尚未支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4. 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主附险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
重大疾病范围: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原发性心肌病、终末期肺病、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植物人状态、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克隆病、坏死性筋膜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脊髓灰质炎(或称小儿麻痹症)、严重I型糖尿病、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脊髓质囊性病、橡皮病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18%。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给付主附险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重疾或身故,返还主附险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105%,主附险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分12个月等额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满12次后,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若被保险人在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期间身故,一次性给付剩余尚未支付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
保险期间 |
20年 |
25年 |
30年 |
交费期间 |
10年 |
15年 |
20年 |
主险-利祥安康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118%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的105%)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05% |
附加险-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105% | 基本保额 | |
重大疾病关爱金 |
基本保额×18%÷12 (每月领取一次,共领取12个月;若在领取关爱金期间身故,则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18%-已领取重大疾病关爱金))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非意外事故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