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年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生存,每年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一次年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年金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年金留存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祝寿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留存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1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约定保额+红利保额)x 10% (自保单生效日起开始给付,每年给付一次,给付至保险期满) |
祝寿金 |
(约定保额+红利保额)x 2 (生存满60周岁可领取一次) |
身故 | (已交保费+累计红利保额现金价值)或(约定保额现金价值+累计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保费 (保单生效180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免交至被保人年满21周岁期间的各期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