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18周岁后的首个生效对应日之前,现价和已交保费取大值。
(2)18周岁后的首个生效对应日及之后,给付基本保额。 |
可选责任 |
可选责任一: (1)意外身故金:18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含)至70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之前,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50%。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金:18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含)至70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之前,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50%且不超500万元。 (3)民航班机意外身故金:18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含)至70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之前,额外给付基本保额且不超2000万元。 可选责任二: (1)全残金:18周岁后的首个生效对应日之前,现价和已交保费取大值。18周岁后的首个生效对应日及之后,给付基本保额。
(2)猝死关爱金:18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含)至70周岁后首个生效对应日之前,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10%且不超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