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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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含当日)后)且在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成人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额外给付成人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已交保费。18周岁后,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值。 |
生命关爱保险金 |
18周岁前,已交保费。18周岁后,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