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障期限:保至85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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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①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当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按身故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请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