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发生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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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相应的年度免赔额后,剩余部分在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必须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包括: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时,责任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