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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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乘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对应比例: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160%;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140%;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