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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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相应给付如下: <18周岁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交费年度数; ②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8周岁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交费年度数; ②合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