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治疗、健美治疗、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九)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或性病治疗;
(十一)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
(十二)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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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保额为200万,报销范围包括一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前7日后30日)。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保额为400万,报销范围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前7日后30日)以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重症监护住院补贴金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日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为800元,最多给付180天。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