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即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 6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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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即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6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所列第27、46种轻症疾病除外);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