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同一被保险人,本公司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其中最先发生的一项,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如多项责任同时发生,并且无法分清保险事故先后顺序的本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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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同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其中最先发生的一项,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如多项责任同时发生,并且无法分清保险事故先后顺序的保险公司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按照较高一项保险金给付,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 |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本合同所列第57、58、66、78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本合同所列第34、35种重大疾病除外);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