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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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的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保险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