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包括第18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不包括第180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无论罹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附加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均以一次为限。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包括第180天)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若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若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且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