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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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未满 6 周岁的,则应 持续至年满 6 周岁之日) ,保险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 保险公司按保险期满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 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疾病身故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20%给 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