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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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一款附加万能险,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及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附加万能险合同均终止; (二)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保险公司按已交的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2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均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