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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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疾病身故之日已交的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聚财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聚财宝意外险(A款)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 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含)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 (观察期结束时未满 6 周岁的,则应持续至年满 6 周岁之日),保险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已交的合同和附加聚财宝意外险(A 款)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以下比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
健康关爱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健康关爱保险金,合同及各附加险合同均终止。 |